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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襄

王文襄

王文襄,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经济师,民革党员。现任黑龙江省信恒实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委员、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工商联合会执委、哈尔滨市平房区人大代表、哈尔滨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先后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评为1998年度抗洪救灾先进个人、省优秀集体建筑企业家、省光彩企业家。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2010年7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文襄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处王文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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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襄 - 个人简历

王文襄,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出生于北京,研究生,民革党员。

1、1989-1992年 哈尔滨市新发小区动迁科    干部

2、1992-1993年 哈尔滨金平房地产开发公司  总经理助理

3、1993-1995年 哈尔滨金达国际展销公司    总经理

4、1995年至今   信 恒 集 团               董事局主席

  

王文襄 - 社会职务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委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委
黑龙江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
黑龙江省扶贫赈灾基金会理事长
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黑龙江省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黑龙江省青年商会副会长
哈尔滨市人大代表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协会副会长
哈尔滨市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副会长

王文襄 - 获得荣誉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中国经济百名杰出人物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
黑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
黑龙江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黑龙江省首届经济风云人物
黑龙江省光彩企业家
黑龙江省十大杰出创业明星
哈尔滨市发展民营经济青年杰出贡献奖
哈尔滨市抗洪救灾先进个人

王文襄 - 创办企业

信恒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信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龙热电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龙热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方略智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奇略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哈尔滨南直茶叶食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哈尔滨信恒现代城国际运动会馆有限公司
哈尔滨佳晟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信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京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信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安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文襄

王文襄 - 人物评价

王文襄是位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涌现出的对事业无比热爱和不懈追求的青年企业家。现在,他正以青春的活力、勇于超脱的胆识拓展其它经济领域,用“脚踏实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发扬“勇于探索、勤于实践”的企业精神,在信恒集团发展过程中,再铸辉煌!为龙江民营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王文襄 - 雇凶杀人

事件回放

2001年12月,王文襄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与钟益师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东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败诉,王文襄怀疑钟益师讹诈其钱财,与钟结怨。

2008年12月,钟又以赔偿损失、更换正式销售合同等为由将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再次诉至法院,双方矛盾加剧。王文襄产生以暴力手段报复钟益师之念,指使、雇用时任其秘书的白鹏绑架钟益师,并与白商量找人共同参与。白鹏遂邀约于毅参与,并应允事后给于20万元。王文襄向白鹏提供钟益师的具体住址,又让白从信恒集团辞职,向白支付数万元用以准备作案工具,并共同商量选定作案地点等。

2009年5月,王文襄因白鹏、于毅迟迟未动手而不满,打电话催促。白鹏、于毅于同年5月18日上午在钟益师家住处的停车场,采取绳子勒颈部、捂压嘴部、捆绑双手手段将钟放入汽车后备箱内,后驾车前往事先选定的砖厂,将已死亡的钟益师抬至废弃窑洞内,将钟焚烧。

王文襄在得知钟益师死亡后,让白鹏、于毅到海口市与其会合,付给白2万元,让白、于到北京等候其支付酬金。

法院裁定

2009年12月,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王文襄、白鹏死刑,二被告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7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黑龙江省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襄等人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王文襄、白鹏的死刑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文襄、白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文襄、白鹏在共同故意杀人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文襄为泄愤而指使、雇用白鹏及于毅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加害,并与白鹏预谋实施犯罪、提出增加犯罪成员、提供被害人信息、提供资金购买犯罪工具、催促尽快实施犯罪、提供潜逃资金,致一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白鹏受人指使、雇用而实施犯罪,纠集于毅并与于谋划犯罪、购买作案工具、长期跟踪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加害、焚尸灭迹,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白鹏在法院审理期间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依法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核准二被告人死刑。 

更新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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