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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罗德·加芬克尔

哈罗德·加芬克尔

哈罗德·加芬克尔,美国社会学家,民俗学方法论的创始人。生于新泽西州,就学于哈佛大学。1954年后,长期执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1952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54年以来,长期执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代表作有《民俗学方法论研究》(1967)。  加芬克尔曾师从T.帕森斯,学术思想曾受帕森斯、A.舒茨、A.哥维兹和E.胡塞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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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学家。民俗学方法论的创始人。生于新泽西州,就学于哈佛大学。1952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54年后,长期执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加芬克尔所创造的民俗学方法论的核心,是用解释和理解的方法对常识性行动和情景过程进行说明。加芬克尔的《民俗学方法论研究》一书出版后,在西方社会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因此他声名鹊起。他与其追随者一道,以大量的实验研究和教学活动,使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成为民俗学方法论的中心。加芬克尔对社会互动过程的独到见解,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学的互动理论。

哈罗德·加芬克尔 - 简介

1952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54年以来,长期执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代表作有《民俗学方法论研究》(1967)。  加芬克尔曾师从T.帕森斯,学术思想曾受帕森斯、A.舒茨、A.哥维兹和E.胡塞尔的影响。


哈罗德·加芬克尔 - 常人方法学

哈罗德·加芬克尔(HaroldGarfinkel)提出了“常人方法”,指人们在其行为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认识和方法是某种简化程序。

常人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是一种研究常人用何种方法建构对于现实世界的感受的学问。它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对70年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学派在早期认为自己发现了一种新的现实,向功能主义和符号互动主义提出了挑战。这种“新现实”的主张,灵感来自胡塞尔和舒茨——社会群体中的人们是怎样在彼此之间制造和维持社会世界有着真正本质这一假设的。他们认为,一个“更真实”的问题是:人们有意无意地建构、维持、转变他们对于外部社会现实“感受”的复杂方式。将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力量不是价值、规范、共同定义和互通有无,更多的是建构社会秩序预设的明显和不明显的方法。

哈罗德·加芬克尔

加芬克尔对常人方法学有开创性研究。他的《常人方法论研究》 (studyofEthnomethodology)为常人方法论作为一种独特的理论视角奠定了基础。他将常人方法论看作一个研究领域,寻求探明人们赋予世界以意义时所使用的方法。强调语言时使现实建构得以完成的媒介。他认为,互动中用言语表达的能力是现实得以建构的首要方法。他高度重视索引性,他认为,一个表达其索引性远远多余实际所说的,它还包含着只有在情境的上下文中才能明白的意义。加芬克尔还和助手们进行了一些有趣的试验,通过“裂变试验”,他企图发现“不怀疑”(对互动得以进行的一些背景特征不予怀疑)这种方法在互动中的运用。他还通过考察陪审团的裁决过程,说明了互动中人们对规则的建构性。加芬克尔的研究策略,体现了早期常人方法论研究的意向:渗入到自然社会情境或创造社会情境,从中发现人们是如何试图确认、建构、维护和变革规则的。

加芬克尔从学于舒茨,开创了常人方法学。在继承社会学现象学认识论的基础上,加芬克尔试图从经验上对舒茨的研究予以论证,主张社会学家应对传统社会学来一次“范式革命”,抛弃传统社会学业已建立的理论框架与方法论,直接关注人们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生活,建构起直接揭示日常世界本身的理论与方法论。加芬克尔认为,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社会事实井非是一种全然外在于个人的客观事物,而是一种反身性的社会现实,它处于不断建构的过程中。“当社会学者研究并报道社会生活时,他们就处于改变他们研究之物的过程中:被研究的主体改变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成为被检视的主体而且对那些被描述出来的行为作出响应。”

哈罗德·加芬克尔 - 日常生活研究

加芬克尔注重对日常生活的研究,认为社会现实与迪尔凯姆所表述的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不同,它是人们相互交往的活动,是相互交往的参与者对现实的社会构造。社会事实不是社会学分析的结果,而是交往的积极创造的过程自身。此过程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社会学家在揭示这一过程的本质特征时,除注意把握“索引式表达”外,还要利用“破坏性实验”的方法,以验证他所主张的所谓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隐含的行动准则”。

哈罗德·加芬克尔(HaraldGarfunkel)曾把刑事审判称为“贬黜人格的典礼”,在法庭上,一切布景及仪式的安排都是国家暴力的投射,精心编导的提出和检验证据的戏剧,法定程序和角色的成功扮演为谴责罪犯创造了条件,而法庭的程式化、戏剧化则巧妙的修辞和掩盖了法律的暴力性质,法院森严的建筑布局、荷枪实弹的警卫、严格的安检设备和措施、身着法袍位据极高的法官席的法官、在民主社会中极其少见的对于法官过分尊重的称谓以及通过重复被告先前的不当行为来对其人格而不是行为进行宣判甚至是如中国古代由衙役齐声喊出“威——武——”的心理威慑等等程序加工技术都加强了对于被告的暴力威慑。福柯也认为“标准化程度极高的法庭仪式规范了被告的行为,使被告在严整划一的程式面前极其温顺、敬畏。它利用的实际上是人们‘向标准看齐’的这一心理惯性。在这种情形下,对法律未来判决性的信仰和支持来自对法院严格遵守程式、一视同仁的感觉。”“置身于其间的被告都可能产生羞愧感、紧张感,觉得自己的行为的确有某种不当之处,具有可非难性,应该接受法庭的权威裁判。在法庭仪式美感的掩饰下,权力的面目被遮蔽,法院的裁判更可能具有稳固、持久的合法性。”伯尔曼也认为法官通过肃穆的法庭、神圣的国徽、庄重的审判员、象征化的制服(有时甚至是神化法官的假发)、审判员与被告等特定化了的位置、人员出场的顺序、程式化的语言,固定的发问顺序……让被告置身于一种神圣而崇高的背景下,使他在情感上信仰这种神圣的评判,判决的正当性由此获得。

哈罗德·加芬克尔 - 民俗学方法论

对一定社区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互动中所遵循的规则的社会学研究。又称民族学方法论、本土方法论。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微观社会学学派之一。创始人为美国社会学家H.加芬克尔。民俗学方法论的英文词头“ethno”在希腊文中意为国家、人民、部落、种族。加芬克尔的理论借鉴了美国社会学家G.H.米德的角色理论和德国哲学家E.胡塞尔的现象学,并大量吸收了A.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和英国日常语言哲学的思想观点。他的基本假定是:社会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社会仅仅在它的成员觉察到它存在时才存在,因此必须对社会成员在建构和解释他们所处的社会时所使用的方法进行详细考察。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成员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组织社会活动,并使活动具有共同的意义。这套规则和程序就称为民俗方法,也有人称它为本土方法或民族方法。由于强调社会成员对社会现实的主观解释,民俗学方法论常常被视为一种现象学研究。民俗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个人,它运用极为精细的实证方法,着重分析人们行为的微观方面,力图发现和描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做出行为、响应行为和改变行为的规则。在他们看来,这些不成文的、公认的行为规则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

哈罗德·加芬克尔 - 相关词条

社会学

常人方法学

互动论

法庭

胡塞尔

福柯

 

 

哈罗德·加芬克尔 - 参考资料

1、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2059793/

2、http://www.smth.edu.cn/bbsanc.php?path=%2Fgroups%2Fliteral.faq%2FPhilosophy%2Flife%2Fother%2FM.1061235635.l0

更新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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