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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瑗

窦瑗

窦瑗,字世珍,辽西辽阳人。自言本扶风平陵人,汉大将军窦武之曾孙崇为辽西太守,子孙遂家焉。曾祖堪,暮容氏渔阳太守。祖表,冯文通成周太守,入国。父冏,举秀才,早卒。普泰初,瑗启以身阶级为父请赠,诏赠征虏将军、平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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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瑗年十七,便荷帙从师。游学十载,始为 御史。转 奉朝请、兼 太常博士,拜 大将军、 太原王 尔朱荣官,因是为荣所知,遂表留瑗为北道大行台 左丞。以军功赐爵阳洛男,除 员外 散骑常侍。瑗以拜荣官,赏新昌男。因从荣东讨 葛荣,事平,封容城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后除 征虏将军、 通直散骑常侍,仍 左丞。瑗乞以容城伯让兄叔珍,诏听以新昌男转授之,叔珍由是位至太山太守。

尔朱世隆等立长广 王晔为主,南赴 洛阳。至东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废之。瑷执鞭独人禁内,奏曰:"天人之望,皆在广陵,愿行尧舜之事。"晔遂禅焉。由是除 征南将军、金紫 光禄大夫。敷奏侃然,前废帝甚重之。出帝时,为 廷尉卿。及释奠开讲,瑗与散骑常侍 温子升、 给事黄门侍郎 魏季景、 通直散骑常侍 李业兴,并为摘句。天平中,除 镇东将军、 金紫光禄大夫。寻除广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称。广宗民情凶戾,前后累政咸见告讼。惟瑗一人,终始全洁。转中山太守,加 征东将军。声誉甚美,为吏民所怀。及齐献武王班书州郡,诫约牧守令长,称瑗政绩,以为劝厉焉。后授使持节、本将军、平州刺史。在州政如治郡。又为齐献武王 丞相府右长史。瑗无军府断割之才,不甚称职。又行 晋州事。

既还京师,上表曰: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臣闻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轨。故元道股肱,可否相济。声教之闻,于此为证。伏惟陛下应图临宇,握纪承天,克构洪基,会昌宝历,式张琴瑟,且调宫羽,去甚删泰,革弊迁浇,俾高祖之德不坠于地。画一既歌,万国欢跃。

臣伏读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门。何者?案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汉宣云"子匿父母,孙匿大父母,皆勿论。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见其直。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若父杀母,乃是夫杀妻,母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杀父,不听子告,臣诚下愚,辄以为惑。昔 楚康王欲杀令尹子南,其子弃疾为王御士而上告焉。对曰:"泄命重刑,臣不为也。"王遂杀子南,其徒曰:"行乎?""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曰:"臣乎?"曰:"杀父事仇,吾不忍。"乃缢而死。注云:"弃疾自谓不告父为与杀,谓王为仇,皆非礼,《春秋》讥焉。斯盖 门外之治,以义断恩,知君杀父而子不告,是也。母之于父,同在门内,恩无可掩,义无断割。知母将杀理应告父;如其已杀,宜听告官。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识比野人,义近禽兽。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杀己之天,复杀子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此母之罪,义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离,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窦瑗

今圣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怀音,枭镜犹变,况承风禀教,识善知恶之民哉。脱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诚恐千载之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以臣管见,实所不取。如在淳风厚俗必欲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子之天,被杀事重,宜附"父谋反大逆子得告"之条。父一而已,至情可见。窃惟圣主有作, 明贤赞成,光国宁民,厥用为大,非下走顽蔽所能上测。但受恩深重,辄献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评议。

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立判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 文姜出故。服虔注云:’ 文姜通兄 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且圣人设法,所以防淫禁暴,极言善恶,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陷罪多矣。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瑗复难云:

寻局判云:"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瑗以为《 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曰:"乾天也,故称父;坤地也,故称母。"又曰:乾为天,为父;坤为地,为母。《礼丧服经》曰"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尊卑优劣,显在典章,何言访古无据?

局判云:"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瑗案典律,未闻母杀其父而子有隐母之义。既不告母,便是与杀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此子独得有所之乎!

局判又云:"案《 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 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于兄 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乎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瑗寻注义。隐痛深讳者,以父为齐所杀,而母与之。隐痛父死,深讳母出,故不称即位,非为讳母与杀也。是以下文以义绝,其罪不为与杀明矣。《公羊传》曰:"君杀,子不言即位,隐之也。"期而中练,父忧少衰,始念于母,略书"夫人逊乎齐"。是 内讳出奔,犹为罪文。传曰:"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注云:"夫人有与杀桓之罪,绝不为亲,得尊父子义。善庄公思大义,绝有罪,故曰礼也。"以大义绝有罪,得礼之衷,明有仇疾告列之理。但《春秋桓》、庄之际,齐为大国,通于 文姜,鲁公谪之。 文姜以告 齐襄,使公子彭生杀之。鲁既弱小而惧于齐。是时天子衰微,又无贤霸,故不敢仇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于齐曰:"无所归咎,恶于诸侯,讲以公子彭生除之。"齐人杀公子彭生。案郎此断,虽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

事遂停寝。

除大宗正卿,寻加 卫将军。宗室以其寒士,相与轻之。瑗案法推治,无所 顾避,甚见仇疾。官虽通显,贫窘如初,清尚之操,为时所重。领本州大中正,以本官兼廷尉卿,卒官。赠本将军、 太仆卿、济州刺史,谥曰明。

更新日期: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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